《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规定》是在2005年出台的《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对土地征收工作流程进行更全面、系统、专业性阐释,明晰各环节实施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与可操作性。12月27日,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处长罗铁军对《规定》进行解读。
征地前期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
《规定》第一条至第十条对土地征收批前程序进行规范。将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细化为10个环节,分别是土地征收需符合公共利益、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意见和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有关费用等。
“对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和征收土地申请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压实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罗铁军说。
结合湖南省情,《规定》提出,土地现状调查地类的认定方式,总体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并综合考虑不动产登记成果和土地实际利用现状等因素。经评估,属低风险的可以申请征收,属中风险的暂缓申请征收,属高风险的不得申请征收,确保风险可控。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内未提出的,应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是征收群体关心的补偿安置政策的统一告知。”罗铁军说,《规定》增加告知听证权利、申请听证期限及方式,以及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等规定,保障被征收群体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提高办理补偿登记的速度。
征收土地的实施进一步细化
“进一步完善细化土地征收批中、批后实施工作要求,规范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罗铁军说,在《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对批中申请征地的报批环节,以及批后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交付土地、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等4个环节进行规范。
为彻底解决在土地征收中出现的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增加“附具预存凭证”规定,确保征地获批准后能够及时足额支付,且不得与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混用。
对政府已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但被征地人拒不交付土地的问题,《规定》区分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两种情况,分别明确了具体处理措施,在依法维护被征地人补偿权和救济权的前提下,保障征地工作顺利推进。
“推动征地拆迁工作数字化。同时建立健全征收土地信息管理备案机制,强化了流程监管与过程追踪。”罗铁军介绍。《规定》提出,不断提升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及时将征地信息在线备案。涉及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应在征收土地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