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职能作用与优势,与自然资源督察执法有效协同互补,形成自然资源保护与监管的强大合力。
“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集中联动在省内尚属首次。强化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监督、公益诉讼等衔接,就是为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监管保护合力,是坚决遏制、严肃查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举措。”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意见》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联动协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督导机制、联合培训机制四项工作机制,重点明确各职能部门内设机构和责任人,适时召开会议研究重大政策和疑难问题;根据专业优势互通信息和提供技术支持;对未批先用、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各种工程治理为名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损害群众利益等重大典型问题和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采取联合督导;开展联合培训等,确保联动协作日常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进行。
《意见》详细列举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联动协作的工作重点,这也是本次多部门联动协作最大特色所在。
《意见》强调,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主要涉及非诉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生效裁判执行监督、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涉刑案件公安提前衔接、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支撑与支持等6个工作重点。
在加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动协作中,其中最关键的是,明确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实施主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交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高的违法案件,应当裁定交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加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人民检察院联动协作中,与刑事检察工作的衔接、与行政检察工作的衔接这两个内容是重中之重。《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认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移送的,应当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对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同时,检察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存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存在应当受理不受理、怠于执行、违法执行等5大类违法违规行为或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监督线索。此外,还强调,明确以民事公益诉讼推动自然资源的生态修复和保护,人民检察院发现违法行为人严重破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依法全面履职仍不能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可以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加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中,针对基层反映较为强烈的行刑衔接不畅、涉刑案件移送难、案件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在与公安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建立了违法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意见》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初步调查。对存在涉案标的金额较大、案件复杂、当事人拒不配合等涉嫌犯罪情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难以有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提交犯罪线索的同时,商请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