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2 10:40 作者: 来源:湖南省住建厅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HNPR—2018—16041

  湘建规〔2018〕16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规划局(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含县城,下同)地下空间,是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增强地下空间之间以及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之间有机联系,促进地下空间与城市整体同步发展,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的必要措施,对于推动城市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改善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顺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新形势,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促进城市空间资源集约利用,依据《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就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体系

  (一)专项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用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人防、抗震防灾、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尚未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城市,应当补充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规划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做出安排部署,并提出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要为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用地,有序推进过境交通、停车场、公共交通场站等交通设施向地下发展,统筹推进地下交通、市政、公共服务等各项设施功能服务的充分衔接。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关于地下空间资源保护、控制和开发利用的内容要求,注重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开发利用的空间范围、布局结构和开发强度,明确各类地下空间设施,对地下空间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人防建设要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控制指标提出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

  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地下空间的内容应当同步编制并纳入规划。已经完成地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有针对性地尽快补充完善地下空间的规划内容和要求,并与地面、相邻地块等规划相整合,确保有关规划内容的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下空间内容,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一并审查和批准。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完善地下空间规划内容的,按规划调整的规定程序报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的中心地区、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点、地下防灾、地下公共设施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地区,可以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地面规划同步编制;确需单独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加强与地面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设施的必要衔接。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具体确定规划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功能、空间布局、建设规模、交通组织以及与地面和相邻地块的衔接等,提出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各项指标和其它规划设计要求。

  二、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实施管理

  (一)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审批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工程建设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包括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建设范围、建筑面积、层数和深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要求、排水排污等污染防治措施等。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并在审批前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的,不应批准。对于确需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审批内容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单独立项或其他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依法兼顾人防需要,具备一定的防空功能,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部门参加。

  (二)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动态监管和违法查处

  各地应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验线管理和正负标高等环节的规划核实,加大巡查力度。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制度的建设

  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抓紧制定本地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引导和规范管理,及时完善配套制度,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建设。

  三、三、同步推进地下空间普查和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建

  (一)开展地下空间普查

  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现状普查。对已有和在建地下空间进行分类和信息收集,建立地下空间档案管理系统。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妥善做好地下空间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二)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系统

  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普查成果纳入系统,动态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提供支撑。逐步将地下空间规划、规划许可、权属管理、档案管理等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建立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实现城市地下空间数字化管理,提升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

  本通知自2018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4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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