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地和房屋建设项目税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政发[200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用地和房屋建设项目税费征收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建设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用地和房屋建设项目税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益阳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的,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中城市基础设篱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改革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消防设施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白蚁防治费等9项收费,均在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设立的统一收费窗口收取;凡由市级收取的用地税费,均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的统一收费窗口收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搞“体外执收”。对不经过统一收费窗口的执收行为,各用地和房屋建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二、用地和房屋建设税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要在收费窗口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此次明确的税费项目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减免。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减免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此次未列入统一执收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仍由各执收部门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向建设单位收取。新增收费项目,必须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收。
提供服务要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与受托方要签订服务合同;只有当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时,才能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取。
三、房屋建设单位和个人,须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建设局批准的用地红线图、建筑规划红线图及施工图,到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设立的统一收费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把关。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要安排专人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的统一收费窗口办公,负责联系办理国土审批环节的有关手续,并统一收取用地有关税费。
四、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物价、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地和房屋建设项目税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执收,依法行政。
五、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实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收费管理的通知》(益政办发[2000]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用地税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益政办发[2000]17号)同时废止。
2、益阳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一览表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益阳市用地税费项目标准依据一览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 据 |
征收单位 |
备 注 |
1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益阳市(含资阳区、赫山区)8等标准21元/㎡(14000元/亩)。 |
湘财农税字[1999]28号 |
财政 |
安化县、桃江县、南县、大通湖区12等标准,10元/㎡;沅江市11等标准,12元/㎡。 |
2 |
出让金 |
按基准地价计算,工业用地不低于25%,其他用地不低于40%。 |
国务院55号令、省政府38号令、湘财农税字[1999]28号 |
财政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
3 |
耕地占用税 |
益阳市(含资阳、赫山区)专业菜地10元/㎡;精养鱼池10元/㎡;耕地9元/㎡;其他农用地(林地、园地、鱼塘、菜地、藕池等)7元/㎡;村民建房用地减半征收。 |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财政 |
南县专业菜地和精养鱼池10元/㎡;其他用地5元/㎡;沅江市一、二、三类地分别为6元/㎡、5元/㎡、4元/㎡;安化县一、二、三类地分别为10元/㎡、5元/㎡、4元/㎡;桃江县为8元/㎡。 |
4 |
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 |
以年为单位收取,按基准地价的2%。 |
湘财农税字[1999]28号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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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契税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成交价的4%。 |
国务院224号令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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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洪 保安 基金 |
800元/亩 |
湘政发[2001]31号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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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耕 地 开 垦 费 |
水田:资阳区、赫山区、桃江县、沅江市1.1万元/亩; 南县、大通湖区1万元/亩; 安化县0.8元/亩。 旱地:资阳区、赫山区、桃江县、 沅江市0.7万元/亩; 南县、大通湖区0.6万元/亩; 安化县0.5万元/亩。 |
湘财综[2001]25号 |
国土 |
1、耕地指灌溉水男、水浇地、旱地、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本标准将水田、望天田归类为水田,将水浇地归类为旱地; 2、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耕地开展费征收标准的1.2倍征收;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3、县城关镇、建制镇以下农村农民建房以及乡、镇、村兴办公益事业与公用设篱,经批准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耕地开垦按上述征收标准的70%计征; 4、占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等地的耕地,执行邻近县(市)征收标准;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耕地的开垦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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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征地费总额计算 全包: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及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及以上的按2.1%;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2.8%。 半包: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及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及以上的按 1。4%;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1.75%。 单包: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按1.05%,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 1.4%。 只办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收征地管理费。 |
湘价费[2001]260号 |
国土 |
补办征地手续,不需办理补偿安置工作,但需重新勘查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等的用地项目,每亩收费70元,城镇居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费按每户140元收 |
9 |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
每证8元 |
湘价费 [2002]69号 |
国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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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
每证10元 |
湘价费 [2002]69号 |
国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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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土 地 登 记 发 证 费 |
1、机关、团体全额预算单位用地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宗; 2、企业、自收自支预算事业单位用地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过500㎡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宗; 3、差额预算单位用地5000㎡以下,300元/宗;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宗; 4、城镇居民住宅100㎡以下,13元/宗,每超过50㎡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宗。 |
湘价房字[1994]78号 |
国土 |
党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废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调、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此项收费为一次性收费,已搞完土地登记工作的不再收费。变更登记只收证书工本费:单位20元/本,城镇人15元/本,农村个人10元/本。 |
12 |
营业税 |
价费总额的5% |
国务院136号令 |
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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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城市维护 建设税 |
市区为营业税的7%,县城、镇为营业税的5%,其他区域营业税的1%。 |
国发[1985]19号 |
地税 |
工矿区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7%、5%、1%的标准计征。 |
14 |
教育费 附 加 |
营业税的3% |
国发[1993]3号 |
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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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发 证 印花税 |
5元/本 |
国务院11号令 |
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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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新 菜 地 开发建设 基 金 |
22.5元/㎡(15000元/亩) |
土地管理法 |
蔬菜办 |
缴纳对象仅限于征用城市郊区专业菜地的单位 |
附件2: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一览表
序号 |
疏费项目名称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收费对象 及范围 |
执收单位 |
备 注 |
1 |
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造价 |
6% |
湘价费 [2001]261号 |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含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新建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 |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党校、部队、福利单位(不包括以上单位所办经济实体)和以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土地建设项目的单位;由财政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安居工程免收。对开发企业成片开发和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2、普通商品住宅建设收费标准为3%。 |
2 |
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费 |
建安工程按 建安工作量 |
2‰ |
湘价费 [2001]261号 |
受监工程 建设单位 |
工程质监部门 |
1、安居工程减半收取; 2、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其质监费按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 |
3 |
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费 |
中标价 |
1.5‰ |
湘价费 [2001]261号 |
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 |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
凡按规定不需进行招标投标,未申请招投标或实际没有开展招投标工作的均不得收取。此项收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负担50%。 |
4 |
新型村墙体 材料改革费 1、工业建筑 2、民用建筑 3、其他建设 |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每块粘土 实心瓠 |
4元 4.6元 0.02元 |
湘价费 [1994]第75号 |
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 |
墙改办 |
1、安居工程减半收取(湘价房字[1998]第193号 2、普通商品住宅每平方米收取3元(湘价房字[1998]第193号) 3、使用了新型墙材的建筑篱工单位实行先缴纳后返退的征收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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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 应建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其它民用建筑 |
按人防部门核定应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1000元 8元 |
湘价费 [2001]55号 益价费 [1997]101号 |
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 |
人防办 |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开挖(或埋置)深度在 2、减免政策:(1)免收范围: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2)减半征收范围: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安居工程、新建幼儿园、党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3)省以上的重点工程按应收标准的20%收取。 |
6 |
消防设施建设费 1、建筑高度在 2、建筑高度 3、商场(店)、饭店、旅馆业娱乐业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及地下工程。 |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
1.5元 0.75元 2.5元 |
湘价费[2000]23号 |
建设单位 |
公安消防 |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宿舍、学校(含高校、中专、技校、职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医院医疗用房、民政福利事业用房、军事设篱(不含军队在地方建设的营利性的各类建筑)、儿童娱乐场所等属免征对象;因城镇规划、环境治理等原因搬迁的建筑,重建时原有建筑面积免征,扩建部分由建设单位按标准缴纳;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按同类建筑相关标准减征50%;国家投资建设的工业、民用建筑、国营企业生产场所和生产工艺的技术改造工程,按标准减征20%。 2、由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统一收取,所有费用上交省15%,用于贫困县的消防设施建设。 |
7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2元 |
财综字[1998]157号 湘财综字[1999]26号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水泥散装办 |
此项收费先按标准预缴,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实际袋装水泥使用量,每吨征收3元专项资金 |
8 |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1、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单独承包的机构土石方工程、构件帛作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市政给排水工程、煤气管道工程等。 2、包工不包料的土建工程、单独承包人工独立土石方工程 |
按建筑这装工程造价 按预算定额人工费 |
3.5% 2.5% |
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 湘价房字[1994]312号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劳保基金统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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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白蚁防治费 1、钢筋砼结构 2、混合结构 3、木结构 |
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
1元 1.8元 2.5元 |
湘价房字[1994]77号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房管局白蚁防治所 |
安居工程减半收取(湘价房字[1998]第193号) |
说明:建安造价,住宅按每平方米400元计算,非住宅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建安综合造价,住宅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非住宅按每平方米60元计算。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