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1-03-30 10:06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1  号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交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管线建设,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有线电话以及交通设施等各类地下管线和地上杆线。
    第三条  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和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建设、规划、城建、建工、国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  成立益阳市管线管理协会,对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建议。
   
    第二章  报建程序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必须持批准建设工程的计划文件,按一般建设工程的报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七条  管线建设规划设计,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建设项目提出具体规划设计要点和控制位置。有关单位必须在城市规划例会审定通过管线建设规划设计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线建设的年度计划文件、建设单位申请报告、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有关文件和资料,核发管线建设规划审批单。
    第九条  管线建设工程必须按一般建筑工程的建设管理程度进行招投标,并到市建工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生产受监手续和安全保险手续,接受工程监理合同的审查,申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企业施工任务通知单。
    第十条  管线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设计、规划报建审批单、施工许可证到城建部门办理开挖批准手续。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多管线联合铺设的原则,在城市道路建设施工时一并搞好箱涵预埋;有关建设费用由各相关部门按实际使用情况分摊。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初向市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申报管线建设计划;特殊情况随时申报。
    第十二条  管线建设工程必须在开工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放线;基槽开挖后,及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管线在覆土前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测量,测量合格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竣工验收后6个月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四条  管线走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严禁新建管线架空横跨城市道路和广场。现有架空管线要逐步进入地下管网或实施隐蔽工程,建筑物室外管线必须进入地下。
    第十五条  对已架空和敷设的管线,建设单位要进行调查统计,并将记载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施工必须严格遵照有关技术标准,并接受质监部门的检验。不按技术要求施工,造成管线设施或其他构筑物损坏的,由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城市管理的要求文明施工,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施工多余的土方、材料和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干净,不得影响城市容貌;施工时要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保证车辆、行人交通安全;施工完毕要按要求及时修复道路设施。
    第十九条  管线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占用城市道路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按照《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用挖掘道路修复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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