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2022-2026年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
委 托 单 位: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 表 人:石录明
职 务:党组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益阳市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
代 表 人:胡 华
职 务:党组书记、局长
签 订 时 间:2021年12月13日
为促进大通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该区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的职权委托益阳市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实施。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比照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益阳市大通湖区区域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监督与管理职权。
具体授权办理事项以委托单位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系统导出职权清单》为准;在委托期限内,如职权清单依据法律法规或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了修改更新,委托单位应及时向受委托单位通报更新内容,或提供更新后职权清单。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执法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2.提供与委托执法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执法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2.受委托单位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3.受委托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程序、按受委托权限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方应按季度将办理情况报委托单位备案;适用一般程序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方在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文书的复印件报委托单位备案;发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受委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请示汇报,由委托方决定办理单位。
六、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单位执法所得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大通湖区管委会财政收入。受委托执法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费和行政赔偿费由益阳市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或大通湖区管委会财政负担。
(二)受委托单位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及信访纠纷等案件由益阳市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具体承办,包括调查办理、出具答辩意见、提交证据材料,以及出庭质证等;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当或者违法执法行为导致产生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由益阳市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或大通湖区管委会承担。
(三)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另两份报益阳市司法局和大通湖区委政法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