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0日益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资江两岸风貌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资江两岸,是指资江北岸、创意路、长春东路、幸福渠路、五一路、向仓路、资阳路、迎春路相连与中心城区边界线围合形成的区域和资江南岸、天成路、东港路、烟波路、沿河南路、团洲路、十洲路、龙洲北路、关公路、滨江路、裴公路、会龙路(东)、云树路、滨溪路、志溪路、会龙路(西)相连与中心城区边界线围合形成的区域。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心城区资江两岸的风貌管控,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心城区资江两岸风貌管控工作情况。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中心城区资江两岸风貌管控属地管理责任。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资江两岸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中心城区资江两岸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突出公共利益需求,对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平面布局、天际轮廓线、视线通廊、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作出控制要求,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资江两岸城市设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条件。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城区资江两岸风貌管控有关工作。
第三条 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资江两岸城市设计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中心城区资江两岸城市设计前,应当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中心城区资江两岸城市设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中心城区资江两岸城市设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对中心城区资江两岸城市设计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科学论证,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条 中心城区资江两岸高层建筑项目应当加强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天际轮廓线。
相邻等高的高层建筑不得超过三栋。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得超过六十米。临江第一排、第二排高层建筑应当前低后高,且建筑高度之间的差值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科举山、小边鱼山、大边鱼山、落帆山、占蓉山、邵义山临江一侧的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山体高度的三分之二以下。
第五条 中心城区资江两岸应当进行视线通廊控制,视线通廊内应当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重点对益阳故城城墙遗址至会龙山幸福塔、石码头堤岸观景平台至会龙山幸福塔等视线通廊进行保护。
临江、临山一侧长度大于二百米的街坊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少于二十米的视线通廊。
第六条 中心城区资江两岸建筑后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并根据风貌管控需要,结合建筑高度、用地性质等确定。
房屋建筑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沿道路交叉口或者出入口设置对外开放的开敞空间,开敞空间应当与相邻人行道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七条 中心城区资江两岸应当设置连接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公共建筑、城市公园、居住区、商业区的景观慢行系统。
重要地段和节点应当布局公共绿地和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和丰富功能业态。
第八条 中心城区资江两岸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筑风貌应当符合本市中心城区资江两岸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
临江第一排住宅建筑的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
广告招牌等标志标识的体量、形式、色彩等应当与建筑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中心城区资江两岸夜景照明应当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符合风貌管控、文物保护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按照市人民政府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夜景照明应当突出明清古巷、裴公亭、文昌阁、三周文化广场、斗魁塔、三台塔等景观节点,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滨江夜景。
第十条 中心城区资江两岸历史文化遗存及其景观风貌应当加强保护。
白鹿寺、裴公亭、五马坊牧师楼、龙洲书院、斗魁塔、三台塔等文物古迹和石码头历史文化街区、东门口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的风貌应当保持传统风格和历史原貌,进行整体保护和利用。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资江干流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控措施,加强对资江两岸风貌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