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松滋首例侮辱国旗案,判了!
发布时间:2022-12-02 15:06 作者: 来源:湖北普法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神圣而不容侵犯。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不法分子,为发泄个人情绪,恣意损毁国旗,损害国家形象,破坏国家尊严。近日,松滋法院审理了首起侮辱国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镇某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二部。

案件回顾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镇某某(化名)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交通管制,致其生活不便,心生恼怒。次日7时许,被告人镇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骑车来到松滋市某镇某村交界处卡口,将该卡口帐篷顶的国旗拔下后扔在地上,采取践踏、焚烧等方式对国旗进行损毁,并言语辱骂。

其间,被告人镇某某用手机对践踏、焚烧国旗及言语辱骂的全过程进行视频录制,形成2分43秒的视频文件。随后,将该文件通过QQ发送至19个QQ群,群成员达8064名,通过微信发送14人次,造成极为恶劣社会影响。2020年6月16日,经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镇某某在2020年3月6日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边缘智力,刑事责任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判决

被告人镇某某在公共场合故意以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我国的主权和尊严,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严重损害了国家尊严和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每个公民都应尊重和爱护国旗,侮辱损坏国旗的,司法机关一经发现,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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