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国旗图案做广告?法律不允许!
发布时间:2022-09-30 15:30 作者: 来源:金华普法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广告已成为各行业进行商业营销宣传的主要形式,特别是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广告以其制作简单、制作成本低的特点备受广告主青睐。然而,由于广告主对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极易造成广告内容违法。

01案情速递

2021年,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案件线索称,大连市某信息技术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其广告图片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作为背景。经查,涉案公司员工在网上下载了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背景图片,进行设计编辑,形成“具有国庆要素”的活动促销广告图片并在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

02以案说法

本案中,涉案公司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图案作为背景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案涉违法广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普法君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均不得用于广告,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在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广告主及发布单位应以案为戒,提高政治敏感性,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或者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商业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