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3 15:02 作者: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财综〔2023〕10号、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规〔2023〕6号等矿业权管理新政策,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矿业权审批登记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为适应新的矿业权管理和政策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探矿权登记管理,保持省内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主要内容

  一是细化明确省、市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

  探矿权:依据《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规定,结合我省探矿权管理实际,明确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外,其余矿产探矿权的出让登记均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采矿权:依据6号文及《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有关规定,明确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外,其他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及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非金属矿产等采矿权出让登记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除战略性矿产磷、硼、萤石仍由省级出让登记以外)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由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二是进一步细化协议出让有关要求

  在落实6号文有关协议出让情形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周边、零星分散资源,除应当满足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要求以及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条件,其中,周边系指已设采矿权同一矿体自然延伸界外部分;零星分散资源系指已设采矿权非同一矿体呈零星分布的界外资源。

  三是降低探矿权延续扣减比例

  落实资源增储上产有关要求,调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扣减面积比例。扣减基数由首设证载面积改为延续时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扣减比例由25%调整为20%。

  四是规范已设采矿权深部、上部勘查管理

  《通知》明确,采矿权人需以5年为期限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经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已设采矿权深部、上部勘查工作。同时要求,采矿权人在开展下一期勘查工作前,必须对上一期的勘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重新编制5年期的勘查实施方案。采矿权上下部勘查工作结束后,符合转采条件的,可申请转采。

  五是细化落实综合勘查有关要求

  《通知》明确,探矿权人(除砂石土类探矿权人外)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需办理勘查矿种变更登记,但应重新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经评审通过。

  六是严禁砂石土类矿产变更或增列

  严格执行4号文中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的规定。

  七是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保留矿区范围实地核查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取消后,为科学合理确定矿区范围,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通知》中保留了体现我省经验特色的矿区范围核查有关做法,即新设矿业权(含探转采)以及已设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矿区范围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拟设的矿区范围。

  八是放开矿业权二级市场,取消矿业权转让年限限制

  为鼓励社会资本勘查,盘活矿业权市场,明确以招拍挂方式有偿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投产满10年的限制,持有采矿权满5年即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二、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采矿许可证发证年限

  一直以来,我省坚持“以费管证”的管理理念,建设规模分别为小、中、大型的矿山发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8、10年。2023年3月,国家出台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144个矿产矿业权均以出让收益率形式缴纳出让收益,即按矿山年度实际销售收入和规定的收益率逐年计征出让收益。“以费管证”的管理理念已不适应当前的矿政管理形势,因此,在《通知》中明确了采矿许可证发证年限依据矿山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确定,小、中、大型矿山发证年限最长不超过10、20、30年。

  (二)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根据2019年11月《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国家资源储量规模新规定未出台前,中型及以上砂石土类矿产储量规模暂定为1000万吨以上。现依照2022年11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DZ/T 0400-2022),砂石土类矿产中型储量规模为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我省部分砂石土矿出让登记权限将有所调整。

  (三)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

  一是进一步精简资料要件。在落实4号文资料精简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探矿权延续时的勘查资金证明、转让时的勘查工作程度地质报告以及保留时的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对于省级发证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或部发证采矿权需省厅出具核查意见的,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的资料要求。采矿权登记由市、县两级出具核查意见改为由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查意见。

  二是保留部分我省特色的申请登记资料要件。(1)以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替代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考虑我省大部分矿山原来采用过 “资源分期分段处置”的实际情况,为与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政策有效衔接,保留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或采矿权已处置资源结算意见书资料要件;(3)为直观体现矿山采掘(井巷)工程,保留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等实测图纸资料要件。

  三是优化矿业权登记申报程序。实施全程网办,即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湖南省矿产资源在线申报系统)申报,相关勘查开采审批登记事项(新立、注销除外)可根据需要合并办理,按照不同的登记事项要求分别填写申请、分类提交资料(不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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